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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朝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、身体刑、劳役刑、流放刑、耻辱刑、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。秦以刑罚种类繁多,手段残酷而著称,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。秦朝的刑罚种类中,除了族诛、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,基本上是周朝的翻版。秦朝的刑罚种类是极其野蛮残酷的,其设定目的在于保障以秦朝皇帝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至高无上权力。
死刑。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,主要包括具五刑、枭首、弃市、族诛。
具五刑:最残酷的死刑。执行方法是:先刺字(即在脸上恶意纹身),再割掉鼻子,再砍掉左脚和右脚,再用木板活活打死,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。把骨头和肉砸烂,暴露在刑场上。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、语言诅咒的罪,还要先割断舌头。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。
枭首: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。嫪毐谋反失败后,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。
弃市:在闹市区执行死刑。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。根据《法律答问》,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乱伦,就适用此刑。以上这两种死刑,意在侮辱死者,实际上痛苦不大。
族诛:一人犯罪,诛杀其亲人。据《史记·秦本纪》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,后来一直沿用。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,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,公然实行族诛之法,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。嫪毐谋反失败后,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。